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某某,男,回族,1981年**月**日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1********,户籍地甘肃省徽县,家住甘肃省徽县**镇**村*****号。被告人白某,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2年3月15日被徽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八个月;2014年7月27日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责令强制戒毒二年。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某有以下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白某在两当县******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贩卖0.5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白某在徽县自己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郭某贩卖0.5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3)2020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白某在徽县家中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郭某、王某贩卖1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4)2020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白某在徽县****附近成某某的白色SUV的车上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王某贩卖0.5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5)2020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白某在徽县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郭某0.5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6)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白某在自己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王某贩卖 0.5克毒品海洛因;
(7)2020年1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白某在徽县******后门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成某某贩卖0.5克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一包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珺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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