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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交通肇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白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200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六哨乡龙泉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被告人白某甲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父亲白某乙从寻甸六哨乡大朵嘎村由东向西驶往寻甸县柯渡集镇方向,当日20时30分许,白某甲驾车行驶至寻甸县**乡**村边路段时,所驾驶的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出道路左侧,并翻滚坠入悬崖下山箐,乘车人白某乙甩出车外被车辆碰撞挤压后现场死亡(经鉴定:白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驾驶人白某甲受伤(经鉴定:白某甲目前伤情为轻伤一级),造成人员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白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白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我院建议判处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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