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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镇**村**组**号,现住新疆昌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6日至6月20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1日至7月21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押地盘为由向受害人崔某某借款60万元,白某某将借来的50万元还给了崔某某,另外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生活开销。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和老苏做生意为由向崔某某借款200余万元。经查明老苏是白某某为骗取崔某某信任编造的大老板,被不起诉人为进一步获得崔某某信任,伪造了两张老苏打的欠条,白某某并未和其编造的老苏合伙做生意,白某某将10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欠的崔某某的钱,另外100万元用于经营倒卖羊皮的生意、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2012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押地盘、投资合伙做生意、伪造假借条虚构的理由,从崔某某处借款,后将借款的一部分又还给崔某某,制造其还款能力的假象,另一部分用于个人倒卖羊皮、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生活开销目前,白某某共计向崔某某借款1500万元,偿还1100余万元。涉案价值1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崔某某是民间高利借贷关系,借钱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但白某某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式,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白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崔某某存在长期高利借贷关系,在借款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2012年以后借款的主要目的和实际用途偿还前面借款(新债还旧债),只有少部分用于生意周转,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承认向崔某某借款事实,也承认欠账,欠款金额以银行打款金额差为准,白某某在米东区皮毛厂有一处政府规划征迁房产(院落)、昌吉市二六工镇有院落一处,两处院落价值在500-600万元,因此认定白某某无偿还能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阜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白某某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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