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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88********,满族,初中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盗窃行为,于2019年8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120号楼北侧的双凤超市买东西,趁老板不注意,到货架上盗窃炫赫门牌香烟一条,揣在裤腰里藏好带回家。盗窃物品价值143.1元人民币。

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洲半岛北岸小区37号楼东侧的含含自选超市内,以购买中华烟要求看货为由,趁店主到里屋拿烟,被告人白某某从货架上偷走4盒香烟。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又到含含自选超市里屋,趁店主不注意,将里屋床上摆放的五张一百元的人民币揣在裤兜内,借故离开。盗窃物品价值共593.76人民币。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中里92号楼楼下的新联综合商店内,趁店主不注意,在货架上拿了一盒硬中华烟揣在裤兜里并离开商店。盗窃物品价值38.16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洲半岛三期北侧的海星超市内,趁店主不注意,从收银台后面的架子上偷了一条玉溪烟,塞在自己裤腰里掩藏后离开现场。盗窃物品价值22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短袖上衣1件,蓝色牛仔裤1条,oppo手机一部,宽窄香烟一盒,长白山香烟一盒,南京香烟五盒,红方印香烟3盒。(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烟草进货单复印件(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

3.被害人张某某、熊某某、姜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系累犯,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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