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白**,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08年初被不起诉人白**(系胡**姐夫)主动找到其妹夫胡**称自己手上有多余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交给胡**让其前往银行贷点款用于经营农资店使用,之后胡**随即找了一名维族青年在法人代表处签了时任拜什艾日克镇镇长买****的名字便使用该份拜什艾日克镇库木力克村**大队450亩土地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15年向银行申请贷款45万元、200万元、250万元并找到其姐夫白**作担保,被不起诉人白**主观上明知胡**实际上并没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仍然唆使自己的弟弟白**二人给胡**贷款作担保帮助其顺利向银行贷款。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胡**使用虚假的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库木力克**大队450亩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向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0万元,并由白**、白**、王**等3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胡**贷款用途为购买农资,在银行信贷员现场核查完后,要求胡**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承诺书》、《土地发包方承诺书》、土地承包缴费收据等,随后胡**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发包方同意抵押承诺书》、《土地发包方承诺书》、土地承包缴费收据。该笔贷款按照受托支付的方式放款后,胡**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购买农资,而是将借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自己经营的宾馆开支及自己日常生活开支。截止2017年11月贷款展期到期后仍有1999991.83元本金未归还。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担保人白**亲属白**向银行归还胡**贷款本金1999991.83元,利息582185.4元;2019年9月10日阿瓦提县农村信用联社向阿瓦提县公安局提出撤案申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胡**的供述、白**、王**、马**、孔**、麦****等人的证人证言、阿瓦提县农信社出具的报案申请、贷款资料、侦查机关依法向阿瓦提县拜什艾日克镇政府、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庭审材料、阿瓦提县农信社调取的被不起诉人胡**与田**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白**不是申请贷款主体,仅作为其中一个担保人,在事前并不知道胡**向银行提供虚假土地合同进行贷款,无犯罪故意的意思沟通联络,主观上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在胡**事整个贷款过程中并无积极参与的行为,贷款发放后并未取得贷款的使用权。故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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