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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在马架子村廉租房5号楼下,被告人白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互相辱骂,郭某某踹白某某一脚,白某某将车棚前一凳子扔向郭某某,后二人厮打。郭某某受伤,左侧第五、六肋骨骨折。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郭某某病例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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