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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路“向阳**学”对面,个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到靖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7日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7日,对白某甲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8时许,白某甲驾驶五菱宏光汽车(车牌号陕K****G)到张某某四柏树家中参加婚礼宴请。到了下午17时许,白某甲和罗某某喝酒时发生了争吵。白某甲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打算和罗某某打架,结果被在场的人将菜刀夺下并劝走。白某甲坐着冯某某的摩托车走到四柏树**厂时,接到朱某某的电话说是他的车门打不开,让回去开车门。白某甲又让冯某某将他送回到了张某某家门前他停车的地方。白某甲将车门打开后,驾驶着他的五菱宏光汽车从土路往油路走。这时白某甲看见罗某某和许某某也从土路往油路走着,想起罗某某和他吵架的事,白某甲很生气就开车在油路调转车头将正在土路上行走的罗某某和许某某撞倒在地,致使罗某某右腿和左眼处受伤、许某某右腿受伤。白某甲将车停下后,逃离现场。

经靖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罗某某右腓骨小头骨折累及胫腓关节面属轻伤一级,左眼外眦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2份、活页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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