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白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园**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至2月28日期间,参赌人员某某甲、宋某某、王某某、某某乙、苏某某、薛某某、闫某某、刘某某、乔某某等人在交城县天宁镇东环路被告人白晓俊经营的金汤火锅三楼休息室内采用 “扣点点”、“斗地主”、“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白某甲为其提供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壹万贰仟元;赌具麻将牌叁拾贰块;2、书证; 3、证人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苏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某某乙、某某甲、梁某某证言;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在其经营的饭店内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强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东方家园5号楼703室;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赌具麻将牌叁拾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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