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楼**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接报警,有人在民航小区酒后滋事,民警常某某、辅警惠某某在劳动路民航小区内出警期间,遭到被告人白某某的辱骂、殴打,致民警常某某睾丸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视频资料;3.证人祁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宇洪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材料四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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