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1196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月4日由离石区公安局送离石区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1月7日移交靖边县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被靖边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21日提起公诉,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撤回起诉。
靖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2日,吕梁**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白某某与靖边县天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靖边县富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某某在靖边县签订战略协议书、约定白某某向罗某某提供在蒙华铁路道砟招标中所需的相关资质材料,并出且唯一授权,罗某某必须保证在蒙华铁路中一个以上标,后罗某某向白某某的吕梁**石材有限公司打款50万元,作为保证中标和标后拉运道砟招标中的履约保证金,如未中标该50万元保证金为白某某所有,2017年,白某某以吕梁**石材有限公司和山西省稷山县山底瑞云石料厂(白某某承包的一家石料厂)向罗某某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具授权函。2017年7月15日,蒙华铁路MHTJ-3项目经理部的道砟评标报告显示为,罗某某的*甲公司未中标,其中未中标的第二条原因为生产厂家未针对投标包件出具唯一授权函,同时该评标报告显示山西隰县**贸易有限公司也未中标,其中一条未中标原因也是生产厂家未针对投标包件出具唯一授权函。经调查2016年6月28日,吕梁**石材有限公司就向隰县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参加蒙华铁路道路砟招标事宜,期限至蒙华铁路工程结束为止。另外罗某某的*丙公司的也未中标,罗某某之后向白某某索要50万元的保证金,白某某就以双方签订的战略协议书约定不予退还。白某某在与罗某某签订合同过程中约定给罗某某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出具唯一授权,但实际操作中白某某还向其他企业进行授权,致使罗某的*甲公司因生产厂家未针对投标包件出具唯一授权函未能中标,后罗某某向白某某索要50万元保证金,白某某以罗某某的公司未能中标不予退还保证金50万元,致使罗某某损失5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边县公安局认定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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