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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危险驾驶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回族,专科毕业,中国**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住大连市保科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南街教师楼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4.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白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所驾车辆信息网上查询、停车场拓号单、照片、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检定证书、呼气检测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移至机动车通知书;2.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鉴开字【2020】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影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0411****。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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