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陕西省横山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建设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南关东街“无锡烧烤”饭店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园小区,途径靖边县南关东街、南大街、民生路,行驶至民生路与长城路十字路口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查获。经检验鉴定白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4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媛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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