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无业,住四川省阆中市**路**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张飞南路634号外道路外起步掉头行驶时,与从张飞南路往书院街方向行驶的由徐某某驾驶的松果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轻微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承认了自已饮酒驾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连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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