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9********,满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住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01时38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1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金州区五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鹤大高速公路十里岗北收费站入口时,执勤交通警察杨某某、李某某路检发现其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立即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三部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2020年10月14日,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辽学鉴[2020]毒鉴字第818号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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