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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区**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20时许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且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新伙场村出发,准备回靖边县双伙场家中,行驶至靖边县新海路路口,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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