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平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释放;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性,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R白色传祺牌小型客车,沿大同市西苑路右转弯驶入拥军北路后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桥西饺子馆处道路时,与同方向推二轮燃油车步行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某未停车,驾车逃离现场。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白某某血样乙醇成分检验鉴定含量250.47mg/100ml。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宫云涵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单页材料1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白小霞,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40510653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大同市平城区新和锦城6-1-40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释放;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险性,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小霞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白小霞醉酒后驾驶晋B1775R白色传祺牌小型客车,沿大同市西苑路右转弯驶入拥军北路后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桥西饺子馆处道路时,与同方向推二轮燃油车步行的被害人郑辰星发生碰撞,造成郑辰星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小霞未停车,驾车逃离现场。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白小霞血样乙醇成分检验鉴定含量250.47mg/100ml。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小霞负事故全部责任,郑辰星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小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小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宫云涵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单页材料1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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