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9********,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云EX****东风牌小型轿车载人上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安武线40公里5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白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全检查笔录、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身份信息、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人邝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样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2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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