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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被告申某某冒充大话西游游戏主播,以帮人打造游戏装备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人申某某冒充大话西游游戏主播,以帮人打造游戏装备为名,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60元。

3.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冒充大话西游游戏主播,以帮人打造游戏装备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0元,后主动退还2200元。

4.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申某某冒充大话西游游戏主播,以帮人打造游戏装备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申某某已退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转账明细、转账记录、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森、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永立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栋**,联系方式:137*******;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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