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汉族,文盲,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5********,现住陕西省米脂县**镇**村**组**号,群众,农民。2012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3月20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岔河则乡河口村乘谢某某家中无人,进入家中盗取男士卡曼斯(CANER)牌手表一块(无法估价)。后被告人申某某害怕被害人谢某某报案将手表还回。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榆乌路内蒙段路边他人停放的二轮摩托车上盗窃建筑钢筋夹子10余公斤(未估价)。
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马合镇杨家滩村村民罗某某家,乘罗某某家中无人,撬门进家中实施盗窃,被附近的罗某甲发现,被告人申某某逃跑,被当地村民围堵至杨家滩村与河口村交界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扣的钢筋夹子、三轮摩托车;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证人证言:罗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申某某的供述;
辨认、扣押笔录及相应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雷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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