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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商场和**银行之间的胡同,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商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三星note3手机一部,墨镜一副。

2019年5月14日,在承德市双桥区**路,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张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和银行卡等物品。

2019年6月8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学附近,被告人申某某盗窃侯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帝舵手表一块,天梭手表一块,尼康望远镜一个、飞利浦录音笔一个、手把件一个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帝舵手表、天梭手表、尼康望远镜的认定价格总计人民币17915元。

2019年6月2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路邮局门前,被告人申某某盗窃郑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公章三个等物品。

2019年6月23日,在承德市双桥区**沟附近,被告人申某某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黑色沙驰牌手包一个等物品。

2019年7月1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大厦后门街道,被告人申某某盗窃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希捷牌移动硬盘一个等物品。

2019年8月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路,被告人申某某盗窃徐某某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金额1000元的宽广超市购物卡五张,卡内余额151元的宽广超市购物卡一张,卡内余额501元的福满家超市购物卡一张。

2019年8月1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山庄**区**号楼外路边,被告人申某某盗窃赵某甲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精益牌近视眼镜一副、 摩托罗拉牌对讲机二个。

2018年10月2日,在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楼下,被告人申某某盗窃赵某乙停放在此的冀H*****号汽车车内海尔牌净水机二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商某某、侯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十七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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