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8〕39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66********,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30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4月9至2018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88-5号4-3-2自己家中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申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88-5号4-3-2自己家中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88-5号4-3-2自己家中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陈述、被告人申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18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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