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合作市**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甘肃省合作市**花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作市通钦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甘南州体育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申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申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