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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申建民)(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甘肃省庆城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甲驾驶甘M****8号重型普通货车行至靖边县宁条梁镇庙石路1KM+700M处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高某某驱赶的畜力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申某甲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在肇事现场被民警抓获。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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