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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Z59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京东账号及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资料,登陆京东商城网络平台并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品牌运动鞋。待收到货物后,田某甲利用京东商城“闪电退款”业务规则,无理由向京东商城申请退货、退款,并以假充真“调包”退货,被害单位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座**层**室)在未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先行向田某甲的微信支付账户全额退款,田某甲则将本应退回的商品在得物平台出售牟利。经统计,田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京东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23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员工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怀远县荆山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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