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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路**村**栋**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公寓**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班更衣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某500元、黄某某3100元及1张面值100元的步步高购物卡、胡某某70元。

2019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班更衣室,盗走被害人贺某某120元、邓某某110元、吴某某220元、方某某300余元及1支天梭牌手表(经鉴定,价值1745.79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甲共计作案2次,共计价值6265.79元。

被告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户籍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琴

代理检察员:张潭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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