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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有限公司策划部总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剑正,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同年9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在**平台线上购物可兑换积分提现、返现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资金300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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