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庄*组**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庄*组*号。
被告人田某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政府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对田某某违建房屋予以依法拆除。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明知其房屋系违建,仍驾车阻碍违建房屋拆除,造成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刘某某腿部受伤。
被告人田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苏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刘某某的诊断证明;6、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出具的现场执法视频电子提取笔录及内容说明;7、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刘某某腿部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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