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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1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行政村**号,农民。2005年7月10日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8日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现己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洛川宏达工贸公司与莲花公司因在洛川县老庙镇街道铺设燃气管道工程产生纠纷,洛川宏达工贸公司法人代表贺某某认为该工程应由其公司承建,2017年11月19日,贺某某指派其公司冯某某带领工人前去阻挡广西莲花公司施工未果,遂打电话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约到宏达加气站办公室,当面指示杨某某带人前往老庙施工现场阻挡施工。杨某某遂电话联系党某某、陈某某(在逃)、郝某某等人纠集党某甲、孟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老庙镇熊大川菜馆聚集,吃饭期间商量阻挡广西莲花公司施工一事,杨某某拿出贺某某给的相关材料让吃饭人员浏览,称该工程应该由洛川宏达公司承建,广西莲花公司是非法施工,并指使他们饭后阻挡施工。饭后杨某某带领上述人员前往位于老庙中学对面广西莲花公司施工现场,在阻挡工人施工时发生冲突,对施工方田某甲、杨某甲进行殴打,并对田某甲所驾乘的GL550型奔驰越野车(川A8P4S6)进行打砸,经洛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损28647.97元。阻挡施工期间,田某某抱起石块在杨某甲身上砸了两下,并使用石块砸GL550型奔驰越野车后门及玻璃。

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8年9月6日,薛某某驾驶陕JE0833号小型轿车沿洛川县凤栖街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23时,与沿凤栖街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田某某驾驶的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后陕JE0833号车在前行过程中与张某乙驾驶至该地点停放的陕J7G306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田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3、门诊病历;

4、收款回单、账单;

5、相关文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投资协议;

7、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何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杨某某、贺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刑事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

3、人身检查笔录。

六、鉴定意见

1、洛价认字【2017】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2、(黄陵)公(司)鉴(毒物)字【2018】6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田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田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振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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