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小名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土家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其在贵安新区**工业园区干工地的工资没有结算完,多次索要未果,于2020年4月21日15时许,手持铁锤打砸**工业园区**酒店的外墙干挂石材,砸坏外墙干挂石材41块,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外墙干挂石材价值为11444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同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田某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圆头锤一把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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