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7月开始从一名男子“科仔”(另案处理)拿到赌博网站网址和投注账号,进行欧洲足球联赛投注赌博。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该网站投注账号下面设置了两个子账号分别提供给罗某甲(另案处理)、罗某乙(另案处理)投注赌博使用。同时被告人田某某曾多次接受违法人员谭某甲、廖某某、谭某乙的投注,账号赢钱时,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现金方式与“科仔”碰面拿取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辨认材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设置子账号给他人使用,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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