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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刑事抗诉书_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哈外检诉诉刑抗〔2020〕1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刑初8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2019)黑0104刑初83号判决书认定:本案中,景某某、邢某某、由某某等人在围殴吴某某时,田某某虽与他人一同进入烤吧内,但其并未对吴某某的身体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KTV与货车烤吧间隔处,对烤吧服务员季某某拳打脚踢。田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挑衅、逞强好胜,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逞强好胜、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田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田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2019)黑0104刑初83号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在***烤吧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已经造成被害人吴某某重伤,故本起犯罪事实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犯罪,尽管吴某某的伤不是田某某直接造成的,但是田某某作为共同行为人,对伤害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属于共同犯罪,必须对全部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两起犯罪分别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一人一处轻伤。尽管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行为,但是数罪并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明显过低。被告人田某某曾因为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适合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刑初8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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