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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2********,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沂南县**路**路交汇处“啤酒匣子”饭店门口无故将丁超、赵允广打致轻微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20日23时35分,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芙蓉路行驶时,被当场查获。被沂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0539****。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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