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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76********,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洛阳**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津路与景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4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被查获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扣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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