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村**街西**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2日21时23分,田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村**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9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81.3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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