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建华西道市直机关加油站东侧故意制造车牌号为冀BX****的捷达汽车和车牌号为浙H8****的宝马汽车倒车撞车事故,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40653元。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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