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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姚某某职务侵占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系蠡县**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2011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原系蠡县**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11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4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1010日至2019713日,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在担任蠡县**公司**员期间,通过修改加气记录的手段非法侵占公司加气款。经司法审计,田某某共侵占加气款290248.75元,姚某某共侵占加气款27055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侦查实验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光盘十二张、移动硬盘一个、电子数据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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