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31194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能,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31197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寻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寻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0日以被告人田某某、段某能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位于寻甸县**镇**村委**村石头坡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寻甸县田某某采石场开采石料销售,被告人段某能负责经营管理采石场。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段某能在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擅自开采石料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段某能以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的身份签订销售砂石料合同、石场合并协议。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段某能经营的采石场被寻甸县国土资源局以寻国土执罚[2018]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019年3月22日,二被告人经营的采石场再次被寻甸县国土资源局以寻国土执停[2019]34号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次。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因非法开采石料被寻甸县国土资源局以寻国土执停[2019]150号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次,但被告人田某某一直开销售专用单销售石料到2020年2月15日。经云南矿协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田某某、段某能经营的采石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寻甸县田某某采石场非法采矿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583.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段某能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7月6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五册,电子卷宗一张。
2、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段某能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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