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田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田某乘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并在当地购买1600元的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冰毒)15.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2克,后于2019年12月9日携带其所购买的毒品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飞机到南昌。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熊某某联系被告人田某称其想购买800元的毒品,其后熊某某微信转账800元给田某。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莱茵半岛小区门口的工商银行旁,将准备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田某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其后,民警在田某住宿的闽岛宾馆807房间,从田某的背包及皮衣中查获了甲基苯丙胺1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尿液检测报告、登机牌等书证;
证人熊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
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贩卖、运输的甲基苯丙胺15.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92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长飞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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