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生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滕州市**酒水超市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街**巷**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滕州市**商贸公司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对外宣传,并许诺一分至二分的月息,从社会上非法吸收非特定关系居民存款10户共计141.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宋玉方等人证言,被告人生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检察官助理:李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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