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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甲故意伤害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于2020年1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甘某甲与甘某勇在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荷池村细容山屯红泥塘旁水泥路因使用鱼塘问题发生口角,后甘某甲用拳头殴打甘乃某勇致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1年1月12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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