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豪庭*街*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时21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VH****号轿车行至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商业街正泰电器店对开路段处,与一辆粤S4****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1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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