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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琐事在滕州市**镇**村甘某乙家门口与甘某乙厮打,致甘某乙受伤,并于当日入滕州市中医院治疗。2019年10月21日,甘某乙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甘某乙符合外伤后肺挫伤并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韩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八人证言,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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