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甄某甲,曾用名甄某乙,男性,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5********,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组**号,无党派,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甄某甲酒后驾驶甘M****3号小轿车,拉载苗某某、沈某某从环县县城出发前往虎洞镇。7时20分许,行驶至环固公路12km+300m处,与对向驶来的马某某驾驶的甘M****3号轻型货车会车时发生刮擦,甄某甲未下车查看继续驾车驶离现场,后被环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环固公路高庙湾路段查获,并被带至虎洞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2020年2月27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甄某甲血样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7.12mg/100ml。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甄某甲赔偿马某某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苗某某、沈某某、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甄某甲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载有乘客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甄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甄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贵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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