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青EK****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省道318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夜间行驶至省道318线271公里加450米处时,被告人班某某将车辆驶下右侧路基,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松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贵德县某某镇某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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