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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某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矿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3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现住青海省贵德县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茫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茫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茫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班某某酒后驾驶青EK****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省道318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夜间行驶至省道318线271公里加450米处时,被告人班某某将车辆驶下右侧路基,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松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贵德县某某镇某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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