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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正确(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屯。199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199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1999年10月11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至7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本市天桥区清河北路黄台茶叶市场东南马路边等地,秘密窃取被害人刘凤英等人的电动二轮等物品,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物品价格共计5477元(详见附表)。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部分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艳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刘鸿义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案发地点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__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事实一览表

_时间_地点_被害人_被盗物品_鉴定价格_备注__1_2019年5月13日_天桥区清河北路黄台茶叶市场东南马路边_刘凤英_蓝色捷羚两轮电动车_780元___2_2019.7月中旬_天桥区盖家沟东方小商品市场东门电梯口_田某某_淡绿色小刀两轮电动车_1188元_已发还__3_2019年7月28日_天桥区洛安路农贸市场超意兴门口辅道_刘鸿义_白色雅迪两轮电动车_3509元_已发还__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三次,数额共计5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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