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现住洛阳市**区**路**路口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洛阳市**县**镇**村**组)。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组。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朋友何某某在伊川县顺城街附近一家饭店吃饭喝酒,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汽车沿顺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杜康大道中段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当日23时04分在伊川县中医院抽取王某某血液10毫升。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8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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