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组,捕前住云南省景洪市俊发滨江俊园**栋**室,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并商定将毒品自缅甸小勐拉邮寄至景洪市滨江俊园小区。7月3日13时许,打洛海关工作人员当场从申报入境的一蓝灰色双肩包的提手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9条共计净重15.28克。次日10时许,公安人员将前来收取该包裹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15.2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检察官助理:刘晓娴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31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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