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批准,于2019年3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送货”。刘某将20颗毒品小马送到张某甲、王某某租住的曲靖市麒麟区**组**号楼下,由王某某下楼接收。收货后,张某甲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刘某400元钱。
(二)2019年0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100颗小马。张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刘某2000元,后刘某将100颗毒品小马送到**组**号楼下,由被告人王某某下楼接收。2019年3月2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在刘某身上查获67颗小马(净重5.88克)。
(三)2019年2月28日22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5颗小马,并微信转账150元给王某某。后刘某某来到**组**号出租房楼下,由被告人王某某将5颗毒品小马包裹后从窗口扔下给刘某某。
(四)2019年3月20日凌晨0时许至3月23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小马共计25颗,并微信转账750元给张某甲。后刘某某来到**组**号出租房楼下,由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小马包裹后从窗口扔下给刘某某。
(五)2019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10颗毒品小马。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张某乙拿10颗毒品小马给王某某,由王某某送下楼去给刘某某。当王某某将10颗毒品小马(净重0.92克)交给刘某某,并收取刘某某付给的300元现金毒资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为张某乙、王某某租赁的出租房内,现场查获25颗小马(净重2.13克)。
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毒品小马中均检出乙基苯甲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事实(四)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在犯罪事实(五)中,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王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系主犯,张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景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3.侦查卷叁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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