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2015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天桥区**庄**号**号楼**单元**室内,手持刀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威胁并将其捆绑,当场劫取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186元)、两张银行卡。被告人王某通过密码使用银行卡取现1200元,通过微信支付提取李某某微信红包内现金500元,后以850元的价格将李某某OPPO手机出售。
综上,王某抢劫财物价值共计2938元。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陆发营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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