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镇**村**号。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5年1月3日止;200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1日减刑释放;2018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9月,被告人王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431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去到龙江镇***路****街之**号****店内,盗得被害人洪某某现金600元和一部手机(无法核价)。2020年8月6日,王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20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镇**道**号**坊**楼**室,盗走被害人盗走丁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储某某、余某某放在休息室内的六部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813元)。
2020年9月1日20时许,民警在龙江镇***苑*****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起获被盗的五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丁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叶某、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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